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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大原副主任孔祥鹏受贿一案二审宣判
被告人孔祥鹏被法警押上法庭 黄奕俊 摄
宣判现场 黄奕俊 摄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孔祥鹏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庭认定孔祥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38万元由暂扣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孔祥鹏接受法庭宣判 黄奕俊 摄
2002年10月至2010年9月间,孔祥鹏在担任梧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收储安置房源、工程建设、项目借款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人孔祥鹏签收判决书 黄奕俊 摄
孔祥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孔祥鹏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孔祥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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